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首页>>走进民建>>民建文件 2017-12-19 03:13:29 9971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档案工作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并定期对文书、文件、档案进行清查、整理,以免丢失或泄密。
二、凡上级机关或其它单位发来的文件、函电均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登记编号,附签并送负责人阅签,文件阅办完毕后必须签名。
三、有关业务性文件,经领导阅批后需办理的,由专人负责承办,并将结果向领导汇报,并和原件一起保存。
四、凡是以民建开封市委员会名义发出和文件、简报、报表、资料由有关人员拟出文稿,报秘书长签发,并统一编号印发,保存文稿。
五、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交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保存,不得自行保存。
六、机要文件、机密资料、内部刊物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按规定严格管理,严防失密、丢失。
七、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抄送可不抄送的文件,一律不抄送;凡能够用电话、面谈、会议等办法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行文。
八、凡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要符合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规定和方针政策,并做到情况准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文字通顺,符合文件要求。
九、打印文件、资料,需经秘书长签字,文件应坚持三校、杜绝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