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使用,使车辆更好地为市委会和领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范围
1、市委会主委、副主委因工作需用车辆的,可予派车。主委、副主委年高体弱者来市委开会或办公可予派车。
2、上级机关领导或外地来宾需用车辆,可根据情况安排市区内用车。
3、机关干部的一般性业务活动,一律不予派车,但特殊情况下,可视路途较远或急需而定。
4、外单位借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情况酌情处理,但要从严掌握。借用单位要负担车辆用油、维修费用及司机补助费用。
5、机关工作人员,因重病或特殊私事需用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但视情况交纳燃油等费用。
二、车辆的使用
1、为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采取派车单制度,司机接到派车单方能出车,若使用情况与派车单记载不符,司机有权拒绝出车。
2、为了便于车辆的安排使用,使用车辆要提前登记,长途车要提前两天登记,市区内用车提前一天登记,管理人员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安排用车。
3、单位用车应有办公室统一掌握管理。
4、紧急情况临时用车,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5、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机关大院内,如未经同意停放在其它地方,发生问题由停放者负责。
6、车辆的使用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和汇总。
三、车辆的用油、维修
1、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汽车的保养、维修及配件,工具的购买等由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汽车维修、添置物品、配件、工具等数额较小的,由管理人员决定,较大的维修、购买物品由驻会主委决定。
3、汽车的维修按市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维修。
四、汽车司机
1、管理人员负责对司机进行思想教育和行车安全教育。
2、汽车司机要自觉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做好服务工作。行车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平时注意车辆的维修保养,保持车内外整洁。
3、司机出车补助按财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