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通知与案件

首页>>参政议政>>提案议案 2017-12-19 03:34:09 717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通知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都能够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本案被告人以及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的第三人申请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另一名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就不太一样,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认为: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与第三人的诉讼,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不应当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有的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被告人和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人申请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对其请求,法院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例如:甲方起诉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但乙方提出制造产品的原材料是丙方提供的,应当由丙方承担义务。法院通知丙方参加诉讼后,丙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供给乙方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法院就会判令丙方不承担义务。例2:游客甲随某旅行社的旅游车出行,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游客甲就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旅行社提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为游客甲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因此申请某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法院最后同意了旅行社的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例3:游客夫妻二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活动,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旅行社为治疗伤者垫付了巨额费用。游客二人伤治愈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雇佣车辆的车主、司机和为该车辆承保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承担3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旅行社认为:游客二人乘坐的旅游车是自己提供的,况且又为伤者垫付了10万元医疗费,因此申请法院要求参加诉讼。法院经研究同意了旅行社的请求,之后,旅行社又提出申请,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司(承保旅行社责任险和为游客承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但法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前者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后者是合同法律关系),而且本案中原告既未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自己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所以,不同意旅行社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个保险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请求。
笔者认为:对于案件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能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让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民诉法》第56条中已有明文规定: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并没有规定只有同一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不能够参加诉讼。另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编著的《民诉法解读》立法背景一文中明确指出:“本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和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的诉讼合并审理,从而达到简化诉讼,方便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为了便于更好地贯彻《民诉法》,防止理解和执行中出现偏差,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第56条内容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未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未申请参加诉讼时,案件当事人(包括本案被告人、经法院通知已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开封市民建会员
河南世纪行律师所律师所律师 李书成
201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