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投资公司维护社会稳定的提案

首页>>参政议政>>提案议案 2017-12-19 03:39:01 10025
关于整顿投资公司维护社会稳定的提案
 
据了解,近两年我市成立有各类投资公司150多家。从去年开始,就陆续有数家投资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公司冻结了资金,理财的群众到期取不出钱。截至目前,这场民营投资企业中的金融风暴已波及我市及五县,已有100多家投资公司冻结了公司账户资金,投资公司都拒绝向理财群众拒付到期本息。经调查:这些冻结资金的投资公司吸纳群众的资金少的数千万元,多则数亿元、数十亿元,涉及数万户理财群众家庭。在这些理财户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生活困难和比较困难的群众,他们有的是下岗工人,有的是环卫工人,有的是退休人员,有的人存的钱是家里病人看病的钱,有的是准备给孩子上大学的钱……,他们把一辈子的积蓄拿出来放到投资公司里,原本以为通过理财多挣点利息好补贴生活,谁知一场金融风暴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灾难,非但利息没拿到,本金也很难收回。由于广大理财群众取不出存款,不少人失去理智,以至多次发生堵塞市区道路,围堵政府机关的情况。更有甚者,这些讨债人中连续出现数起自杀事件和伤人事件,给社会治安造成很大隐患,为了能尽快处理好我市当前突发的这一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维护好我市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学习新乡市人民政府的作法,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由我市各部门、各区(县)领导参加,组成化解开封市投资公司风险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化解处理好目前开封市各投资公司中出现的金融危机,解决安排好群众的诉求和生活。
2、政府部门对有问题的投资公司要早介入,对公司资产要进行盘查清点,防止资金流失,追回转移、隐藏的资金和资产;要对理财人的出资情况进行登记,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
3、清查中发现有抽逃、转移资金,挥霍集资款、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一律按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件的,按该罪进行处罚。
4、对抽逃、转移的资金、资产要如数全部追回,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借离婚名义转移给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以及转移给其亲友的财产也要一并追回。
5、对能够进行自救的投资公司可允许其生产自救,但应当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其自救的方案应当经过政府的审查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6、对政府定性为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个人和单位,为能最大限度的维护集资群众的合法利益,如经群众强烈要求,并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同意接收或合作,政府可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切实可行后,一方面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对公司进行重组,启动生产经营的进行。
7、为了能够防范风险,维护理财群众合法利益,今后政府有关部门对新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审批时,要进行严格审查,不但要审查注册资金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额和已到位,还应当强制规定注册人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保证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以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
8、政府要加强对我市投资公司的监管力度,要经常监督投资公司的用款动向,对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进行打击;对集资后不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要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募集资金给付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予罚款。
9、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和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货币还本付息的,要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该公司的法律责任。
10、对报社、电台、电视台违反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广告单位的民事责任。
11、对在化解处理投资公司风险工作的过程中,对那些故意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政府要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案撰写人:李书成
2015、1、28日